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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为何让许多人既同情又厌恶观察者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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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年8月,康有为向光绪皇帝进呈《波兰分灭记》。该序言指出,当年瓜分波兰的主力沙皇俄国,已经在中国东北取得了铁路特权与旅顺、大连两港,中国若受制于贵族大臣,无法及时推行变法,或将重蹈波兰被列强瓜分的覆辙。[1]康有为对波兰案例的认识,最早或许来自于其学生梁启超所主持的《时务报》在-年对波兰的介绍。[2]波兰案例如此令人震撼,以至于到20世纪初,波兰灭国的悲惨形象已越出了士大夫的圈子,出现在民间通俗文化作品中。年日俄战争在中国土地上蔓延时,上海梨园已在上演新派京剧《瓜种兰因》——一出关于波兰的失败与分裂的剧目。[3]

一百多年之后,当我们再次比较波兰与中国的近代境遇,或许可以看到一个相似的现象:当欧洲列强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时,无论是波兰还是中国,都陷入了悲惨的境地;一战之中“大国协调”(concertofpowers)的破裂,反而给波兰与中国带来一线生机——波兰在一战之后复国,而中国也在一战之后走上动员基层民众的反帝革命道路,扭转自身不断下坠的命运。然而,在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中[见文末说明],德国公法学家卡尔·施米特(CarlSchmitt)对于一个半世纪国际秩序演变的观察,却呈现相反的色调。在施米特看来,从-年的维也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欧洲曾经拥有有效的国际秩序,以“不歧视敌人”和“限制战争”为特征的欧洲近代国际公法,在此期间达到了高峰;但在一战结束之后,欧洲未能重建行之有效的国际秩序,“欧洲公法”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施米特怀念“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并以这一黄金时代作为参照,展开对一战之后的国际秩序的批判。

然而“欧洲公法”的黄金时代究竟有多美好呢?要理解施米特笔下的“欧洲公法”,我们有必要从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的这段论述入手:

“……新国际法的出现要归功于一个新的具体空间秩序的形成,欧洲大陆的区域国家与不列颠海洋帝国达成了合作与均衡,据此形成了一个宏大的自由空间。欧洲大陆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封闭的领土型国家(Flchenstaaten),它们们拥有单一的中央政府和管理结构,以及固定的领土边界,与之相适应,诞生了新的万民法(jusgentium)。根据领土型国家的空间秩序,欧洲土地具有了一种特别的国际法地位,这不仅限于欧洲大陆内部,而且针对自由海洋空间,以及所有的非欧洲土地。[4]”  

从16世纪到19世纪末的“欧洲公法”脱胎于中世纪的封建秩序,终结于20世纪上半叶欧洲空间秩序的崩溃。不同于中世纪“万民法”,近代“欧洲公法”既不是封建法,也不是天主教会的法,而是以国家(state,Staat)作为基本单位的法。不同于一战之后出现的新国际法,经典的“欧洲公法”并未将战争中的敌人视为道德上低下的罪犯,也没有把侵略犯罪化,而是在欧洲内部致力于限制战争,而非消灭战争。在施米特看来,欧洲内部主权国家之间的战争,是文明内部的有限战争,不是毁灭性战争;但在海洋上划分的“友好界线”(Freundschaftslinien)之外,欧洲列强有可能进行更为激烈的战争——这种“友好界线”因而区分出了内与外、文明世界与非文明世界。

尽管施米特并未明言,其“文野之辨”有着如下的意涵:欧洲内部的有限战争与在殖民地之外的超限战争,是一个硬币的两个方面。欧洲列强将巨大的能量投入到对海外殖民地的占取,这使得他们有可能在欧洲内部维系一种相对较为和平的秩序。对欧洲列强而言,将内部冲突保持在低烈度状态的关键就在于,他们需要对这种空间上的“文野之辨”保持最基本的共识,从而将极端的暴力释放到外部,而非欧洲内部。

然而,施米特笔下这个“欧洲/海外”的二元结构,或许只是对历史发展结果的高度简化。一旦引入时间因素,探讨这种二元结构究竟经历了什么样的历史过程才得以完成,就能看到更多的历史复杂性。如施米特所言:“欧洲公法”的基本单位是近代的领土型国家,但欧洲各个政治单位成为领土型国家的时间不一。如果说西欧国家是在建构海外殖民帝国的过程中推进了本土的领土型国家建设——君主通过在海外汲取资源,拉大其与本国贵族的实力差距,从而将后者纳入绝对主义国家机器——远在欧洲中东部的列强在最初的两个世纪内没有转向海洋的物质条件,其君主在推进领土型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依靠的是从欧洲内部汲取资源。某些实力较弱的政治单位,在此过程中便成为另外一些欧洲政治单位的牺牲品,波兰则是这些内部牺牲品中最为突出的一个。年、年与年,波兰三度被欧洲列强瓜分;年,拿破仑在波兰建立的华沙公国又一次被欧洲列强瓜分,在其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俄国沙皇控制之下的会议波兰王国(CongressKingdomofPoland)。

《大地的法》并未将波兰灭国视为一个悲剧,而是将其作为“有限战争”时代的一个寻常的事件加以叙述。不仅如此,从《大地的法》对波兰的唯一一段直接论述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黑暗的笔调:

“……欧洲的国家体系,即欧洲土地上的领土权力空间秩序,因此而建立起确定化的结构。这并非是主权者之间出于自愿的不稳定的联合,而是一种普遍性的空间均衡体系,由此才能建立起欧洲战争约束机制,并成为国际法秩序的根本支撑。这套体系的基础在于具有特定国家秩序的封闭领土。波兰王国没有超越封建阶段,尚未建成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结构。波兰不是国家,而且直到18世纪的最后三十多年,仍然被几个国家分割占领。它没有力量发动自卫式的国家战争反抗来自邻国(,,)的分割和占领(Landnehmen)。但是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也使得民族(Volk/Nation)与国家(Staat)的区分问题成为国际法上历久常新的问题。”[5]  

在施米特看来,波兰不是一个国家,因此俄、普、奥三强对波兰的瓜分,也说不上是对一个国家的瓜分。如此,所谓“波兰问题”,似乎在概念上被消解于无形。但施米特又提到,“……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6]这里的上下文并没有顺畅的过渡,会让许多读者产生一种跳跃感。同时,关心波兰命运的读者也会好奇,在施米特的思想框架中,20世纪的波兰又会占据一个什么样的位置?

本文尝试通过在波兰历史经验与施米特论述之间的对勘,来准确定位波兰在施米特的国际体系/国际法理论中的位置。但这一定位的努力,并不仅仅是一个欧洲史的演练。鉴于波兰与中国之间的比较在20世纪初是如此深入人心,在波兰历史经验与施米特论述之间的对勘,最终有助于我们从中国经验出发,反思性地阅读施米特的论述,揭示其思想的穿透力和局限性。

一同质的欧洲,异质的波兰?

在施米特的国际公法与宪法思想之中,同质性(Homogenitt)是一个重要的关键词。在年出版的《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中,施米特曾经批判国际联盟吸收成员的资格参差不齐,缺乏同质性,因而无法真正维系国际秩序。[7]在年初版的《大地的法》一书中,他更是批判19世纪末的国际法学家丢掉了传统秩序中的空间结构观念,贸然将全球50多个政治单位承认为“国家”,然而“在这种无结构的乱局中,共同的战争框架无法建立,‘文明’的概念最终亦无法再充当同质性的实质内容”。[8]值得一提的是,同质性也是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解释民主制原则与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时所用的关键词——在施米特看来,民主制原则的关键,就是人民(Volk)的“同质性”。[9]因而,无论是国内的民主的宪法秩序,还是国际公法秩序,都需要厘清基本构成单位之间的“同质性”。

近代“欧洲公法”的基础正是欧洲的国家体系,而近代欧洲国家体系所基于的“同质性”又是什么呢?施米特在其论述波兰的引文中明确指出:“欧洲的国家体系……的基础在于具有特定国家秩序的封闭领土。”[10]欧洲公法主体俱乐部的“同质性”体现在,它要求自己的成员应是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国家。而波兰被瓜分的根本原因在于,“波兰不是国家”,因此在欧洲日趋同质的国家体系之中,波兰成为一个异质的存在。只有排除这种异质性,经典的“欧洲公法”才能在欧洲列强之中得到全面的推行。

然而波兰究竟是一个多么异质的存在呢?要理解和评判施米特的这一论断,我们需要从中世纪开始回顾波兰的历史。波兰在10世纪建立王国并接受基督教,国王依靠教士、贵族与市民三个阶层进行统治,其中贵族是力量最为强大的等级。年彼雅斯特(Piastowie)王朝绝嗣之后,贵族们逐渐确立了选举国王的惯例,并且长期倾向于选举外国人为国王。到15世纪末,波兰形成两院制议会,贵族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在欧洲大部分政治单位仍然是封建领地的时代,波兰并不是一个异质性的存在,甚至是相当有影响力的区域强权,曾在西部压制条顿骑士团和德意志贵族,在东南部与奥斯曼土耳其短兵相接,在基督教世界中享有相当可观的威望。

Legnitz之战

但从15世纪中期开始,在西欧各国货币地租不断发展、农民人身自由不断扩大,君主纷纷加强中央集权的背景下,波兰却逆势而行。其贵族不断扩大自己的庄园以满足西欧各国对粮食进口的需求,将农奴更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大贵族的庄园与海外联系紧密,但相互之间却缺乏横向的经济联系。全国性经济利益纽带的缺失,带来政治整合力的匮乏。在政治上,波兰年宪法将等级君主制进一步发展为贵族民主制。大贵族掌控的参议院与中等贵族掌控的众议院共同压制君权的发展。年,波兰与立陶宛正式合并成立拥有共同议会的共主联邦。该联邦的三项制度严重制约了君权的集中化:第一项是自由选王制;第二项是自由否决权;第三项是联盟制度。年,贵族们通过“亨利王约”(Artykuyhenrykowskie)确立了允许各国君主竞选波兰国王的制度。从到年,波兰贵族共选出11名国王,其中有7名是外国人,这就是所谓的“自由选王制”的运作结果。年确立的“自由否决权”(liberumveto)允许波兰议会议员对议会法案进行“一票否决”,导致-年71次议会中断了42次,占比约为60%。[11]随着全国议会运作经常趋于瘫痪,大贵族们控制的地方议会(省议会和县议会)的决策权进一步增长,但其结果是政治统一性进一步被削弱。年的“亨利王约”还确认了一项叫做联盟(konfederacja,confederatio)的古老制度——当贵族认为君主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和特权的时候,就可以组织临时联盟,发布声明宣布不再效忠君主。而这项制度是君主即位之时宣誓承认的。在历史上,贵族频繁组织联盟反对君主,而君主也可能组织相反的贵族联盟来保护自己。[12]

在这三项制度之下,大贵族之间党争频繁,纷纷引入外力作为自己的后盾。而随着周边普鲁士、奥地利与沙皇俄国实力的持续上升,波兰的国际地位不断下降。自年以来,波兰的实际地位已沦落为俄国的保护国。由于其传统制度有利于周边列强控制波兰内政,列强对波兰的任何具有中央集权倾向的改革,都保持高度的警惕。事实上,恰恰是18世纪波兰自我改革的努力,加速了其被瓜分的进程。

年,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EkaterinaII)支持斯坦尼斯瓦夫·波尼亚托夫斯基(StanisawAugustPoniatowski)当选为波兰国王。如果国王满足于做俄国傀儡,波兰也许可以保持原有的虚弱和平状态。但波尼亚托夫斯基国王并不满足于此,他推动限制议会中的自由表决权,实行多数表决通过的规则。而一些贵族也运用他们享有的古老的联盟(confederatio)权利,组建了巴尔联盟(Konfederacjabarska),既反对俄国侵略,也抵制国王的改革。[13]波兰国王与贵族的改革活动引起了叶卡捷琳娜二世的警觉。年波兰贵族在俄军的呼应之下,通过议会否决了国王的改革,重新确认了自由否决权和自由选王制。叶卡捷琳娜二世决定削弱波兰,并给予普鲁士和奥地利一些好处,换取它们对现状的承认。年8月5日,普、奥、俄三国签订条约,第一次瓜分波兰。

第一次瓜分之后,波兰政治精英开始反思,内部出现革新运动。在年议会上,前首相扎莫伊斯基(AndrzejZamoyski)提出了提升市民和农民地位的法案,但遭到贵族否决。-“四年议会”期间,改革派进一步推出新的改革措施,其高潮是在年5月3日通过了一部新的宪法,史称“五三宪法”。该宪法受法国大革命影响,规定民族的意志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根据宪法第4条和第11条,此处的民族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贵族。宪法废除自由否决权,实行多数表决制;废除自由选王制,实行王位世袭制,并且提高了市民的地位,为其参政议政打开了通道。[14]改革进一步引起了沙俄的警惕。年,沙俄在波兰叛乱贵族的内应之下,发动军事干涉,迅速占领波兰,废除五三宪法,恢复原有的“基本法”。为进一步削弱波兰,年1月23日,沙俄与普鲁士两国签订条约,第二次瓜分波兰。至此,三分之二的波兰国土被列强吞并。沙皇发布法令,废除了波兰的两个构成单位之一——立陶宛大公国。年,塔德乌什·科希秋什科(TadeuszKociuszko)领导起义并成功占领华沙。但起义引发的是更强烈的压迫——年1月3日,沙俄与奥地利签订第三次瓜分波兰协议,普鲁士于10月24日加入协议。至此,波兰全部国土被瓜分完毕。[15]

波兰的悲剧在于,当它安于作一个虚弱的保护国的时候,它能够保持形式上的独立;但当它想学习周边强国进行国家建设的时候,列强反而警觉起来,不许波兰踏上它们走过的道路,并将波兰的改革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延伸,最后干脆从地图上抹去了波兰。而西欧列强目睹波兰的三次被瓜分,却没有采取军事行动来阻止,以至于英国政治家埃德蒙·伯克(EdmundBurke)以怜悯的语调评论道:“波兰必须被认定为一个座落在月亮上的国家。”[16]

拿破仑的崛起为波兰的命运带来某种转机。年,拿破仑与沙皇亚历山大达成协议,建立“华沙公国”。许多波兰精英将华沙公国视为波兰复国的重要机会,将拿破仑视为可以依靠的力量。年,拿破仑携波兰军队入侵俄国,遭遇惨败。年,华沙公国被沙俄军队占领。-年,打败拿破仑的王朝国家联合召开维也纳会议,安排后拿破仑时代的欧洲秩序,波兰问题是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经过列强之间的激烈争论,年2月11日,各方终于达成协议,华沙公国的大部分组成波兰王国,由沙皇亚担任国王,亚历山大一世答应赐给王国一部宪法,并允诺使立陶宛、白俄罗斯、乌克兰与波兰王国合并。5月3日,俄、普、奥三国瓜分华沙公国。

波兰的陷落(油画),作者:JanMatejko,年

从年到年,波兰实际上经历了四次瓜分。而在施米特看来,这种瓜分是欧洲国家形成封闭的陆上疆界、从而全面推行“欧洲公法”的先决条件。而波兰成为瓜分对象,原因恰在于它的政治形态使得周边若干国家都无法完成陆上疆界的闭合:“……波兰王国没有超越封建阶段,尚未建成现代欧洲国家的组织结构。波兰不是国家……””[17]波兰延续的是一套中世纪色彩浓厚的秩序,然而与此相配套的以天主教为顶点的欧洲万民法秩序已经消亡,若欧洲要全面采取新的经典国际公法,波兰就会成为一个冲击正在出现的“同质性”(Homogenitt)的例外空间。

施米特认为,波兰不构成国家,并非专门针对波兰而发。在此问题上,他拥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定标准:国家,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确定领土边界的政治统一体。而中世纪的等级制国家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只是不同领地的拼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在其《宪法学说》中,施米特在论及13-16世纪的等级制国家(Stndestaat)时评论,在这样的组织形式下,“无论从实际情况看,还是从思想意识看,政治统一体本身都变得很成问题了”。在等级制国家阶段,封臣获得了广泛的独立性,不同等级之间建立联合体,相互签订协议,与自己的君主订立协议,与外国君主订立协议,等等。这些协议往往有宪法之名,然而“我们不能将数不胜数的类似协议称为国家宪法,正如将近代国家法概念套用到中世纪的情况会引起误解一样。近代宪法的真正主题——即政治统一体的存在类型和存在形式——并不是这类协议的主题”。而等级制国家,既不是一元制国家,也不是二元制或多元制国家,“顶多只谈得上既定权利和特权的大杂烩”。从这一观念出发,他认为更早时候的英国《大宪章》(MagnaCarta)也不是国家宪法,只是封臣与君主之间的一项协议,它被视为国家宪法性文件,是一种追溯的结果。[18]

几百年来,欧洲自身经历了一个“文明的进程”,[19]一系列君主国从封建形态演化至近代领土型国家,国际秩序的规则也随之演变,以至于到了18世纪,从列强的眼光来看,波兰已经不像一个国家。它的中央政府过于孱弱,由于“自由选王制”的存在,周边其他国家的王侯贵族纷纷竞争波兰国王的位置,贵族控制的议会没有行动能力,地方贵族与外国经济联系紧密,与自己同胞贵族的联系反而松散。与18世纪波兰比较相似的是同样实行选举君主制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法律上已经很难被称为一个国家,因为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后,帝国的一系列王侯都获得了独立宣战和缔约的主权性权力,帝国已经变成一个松散的联盟。只不过在神圣罗马帝国出现的是诸侯在各自领地里进行的国家建设,其效果是自下而上地拆解帝国——如帝国的勃兰登堡选帝侯兼任普鲁士国王,不断扩大自己的领地。而波兰的贵族中并没有出现这样强有力的地方单位,而是被外力吸纳,整体秩序处于不断瓦解之中。

在《国际联盟的第七次变化》一文中,施米特评论了意大利对埃塞俄比亚(时称阿比西尼亚)的吞并。他认为,意大利吞并埃塞俄比亚的借口之一,是埃塞俄比亚并不构成一个国家,而是诸多部落的聚合,而国际联盟当初吸纳埃塞俄比亚作为一个成员国,本身就是一个错误。[20]施米特以此来说明,国际联盟从一开始就没有设立明确的成员标准,导致其缺乏同质性。因而在意大利提出“埃塞俄比亚非国家说”之时,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回应。我们可以发现,他讨论埃塞俄比亚问题和波兰问题的眼光是相似的,只不过一个是在海外,一个是在欧洲本土。欧洲公法秩序的同质性的确立,有赖于清除那些不同质的因素。因此,不仅是那些土著人的部落国家需要被排除在最高文明等级之外,欧洲内部的“国家性”不足的共同体,同样需要被排除。

但波兰为何难以证明自己的“国家性”?在施米特“欧洲公法”的视野里,证明自己属于够格的国家,最关键的因素不是宗教传统和民族血统,而是赢得“保家卫国”战争的能力。“欧洲公法”基于某种“文野之分”,但这里的“文”并不是中国儒家所讲的强调德性与文教的“文”,它真正的核心要素,仍然是面临战争的时候,组织力量捍卫自身的能力,列强将从这种战争能力反推一个政治共同体是否有足够的治理能力,以至于构成一个真正的国家。按照年施米特在《国际法中的帝国概念》一文中的说法:“并非所有的民族都能够经受住创建完美的现代国家机器的能力检验,只有少数几个民族能够靠自己组织的、工业的和技术的能力打一场现代的物质性战争。”[21]但波兰“没有力量发动自卫式的国家战争反抗来自邻国(,,)的分割和占领”[22],这反过来说明波兰“没有能力构成国家”,“根本不可能称为国际法主体”。[23]

年五三宪法宣誓(版画),作者:Jean-PierreNorblindeLaGourdaine,年

欧洲列强发明了非常复杂的“文明”的话语来给不同政治共同体划分等级,但在现实之中,战争或许是最为简单粗暴但也最有效的测试方式。在欧洲之外,美洲殖民地曾遭遇欧洲本土长期歧视,但在赢得18-19世纪的独立战争后,一系列前殖民地国家被欧洲列强承认为独立的主权国家。日本在19世纪原本被视为“半文明国家”,处于列强的领事裁判权之下。但经过-中日甲午战争、年八国联军侵华与-年日俄战争,日本证明了自己的战争能力,因此也就接纳成为“民族大家庭”(thefamilyofnations)的一员,被视为“文明国家”。而中国在晚清屡战屡败,因此也就始终保持在所谓“半文明国家”的等级上,无法摆脱列强的不平等条约和领事裁判权。波兰的状况或许更为严重。尽管波兰多数人的信仰(基督教)以及波兰贵族一度拥有的非常活跃的公民文化(civicculture)可以说是公认的19世纪欧洲文明的重要要素,但波兰人在欧洲内部仍然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歧视。一个重要的例子就是西方文明的总结者马克斯·韦伯对波兰的态度。在其《民族国家与经济政策》演讲中,韦伯赤裸裸地将波兰视为“劣等民族”,认为波兰小农能够在易北河以东立足并不断挤出德意志小农,靠的不是经济手段优秀或资本雄厚,而纯粹是因为其对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要求很低,几乎是“吃草为生”!这正是文明程度低下的象征。[24]

毋庸讳言,欧洲也有一些国家本身缺乏战争能力,只因占据有利的地缘政治格局,在列强之间的均势和协调中得以延续,例如卢森堡大公国。年维也纳会议决定卢森堡为大公国,荷兰国王兼任卢森堡大公,同时卢森堡加入德意志邦联。年列强的伦敦会议认可了卢森堡的完全独立,但卢森堡直到年才摆脱荷兰国王的统治。卢森堡不是靠自己的力量打出来的国际法主体,但既然能在均势下幸存,这一结果就使得其免于上述反推测试。而波兰遭遇的是最为不幸的地缘政治格局,其自我防御失败的结果,提供给列强某种口实,来反推其不符合近代国家的标准。这说明,“欧洲公法”的成员资格认定本身是结果导向的,是非常冷酷的。所谓“国际法主体”,往往需要通过战争的检验才能获得承认。而施米特所赞许的近代欧洲的“有限战争”,并不排除灭国行为。

二波兰问题的挑战

现在我们需要解释的是施米特在《大地的法》中对波兰问题的下一句评论:

“但是纵观整个19世纪,波兰问题对欧洲国际法的国家间空间秩序形成了持续性的挑战,也使得民族与国家的区分问题成为国际法上历久常新的问题。”[25]  

波兰灭国,“波兰问题”却因此诞生。波兰贵族中的许多人怀念那个曾经由他们领导国家的黄金时代,这就带来了“波兰究竟有无资格复国”的问题。但波兰复国不可避免地对欧洲的国家间秩序产生重大冲击,因为对波兰的四次瓜分,其本质都是欧洲列强对欧洲政治空间的划分,列强必将捍卫它们的既得利益。支持波兰复国,意味着战争而非和平。

那么,论证波兰复国的正当性,可受到何种话语资源的支持?自灭国以来,波兰精英一直不断诉诸“民族”(波兰语:Naród)的话语。在此问题上,我们或许不应采取一种本质主义的视角,认为波兰人“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民族,在被征服之后渴望恢复自己的国家。18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是一个多民族的政治体,贵族与非贵族的身份区分,远比族群的区分来得更加重要,波兰贵族甚至习惯于选举外国人当自己的国王,这说明民族主义式的文化边界与政治边界统一的原则对波兰来说仍然非常陌生。事实上,波兰精英恰恰是在失去自己的国家之后,才不断加强“波兰民族”的认同。

在18世纪灭国之前,占波兰人口8-10%的贵族有参政议政权,这比19世纪英国议会改革前有选举权的人口比例(3%)高得多。尽管贵族们当时相互之间勾心斗角,缺乏统一的国家利益观念,但当波兰的“贵族共和”政体毁灭之后,在普、奥、俄三国,波兰贵族地位都在不同程度上下降。对以往政治地位的怀念,可以形成一种重新叙述历史的动力。但更重要的是波兰被瓜分时的时代背景对波兰精英的激发——彼时,法国大革命正处于高潮时分,“民族”的政治原则正剧烈冲击王朝的政治原则,拿破仑的崛起,更是从地缘政治上对中欧与东欧形成冲击。俄、普、奥三强面对拿破仑,政治上出现裂隙,这给波兰人带来了与法国结盟复国的希望。拿破仑建立的华沙王国,虽然是法国的附庸,但被许多波兰人认为是迈向独立建国的第一步,大量波兰民族主义者聚集到拿破仑麾下。

尽管拿破仑帝国被列强联手扼杀,但法国大革命所展现的民族原则的力量,仍然让列强心有余悸。年维也纳会议签订的《议定书》以一种比较隐含的方式,承认了波兰人作为一个民族的身份。《议定书》第一条规定,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应当给予他们的波兰臣民以一定的政治代表权。第十四条规定保证古代波兰范围内的河流与运河的自由通航权利,以及工农业产品的流通和旅行权利。尽管沙皇亚历山大一世将华沙公国的大部分以“波兰王国”的名义纳入俄国统治,其名义上毕竟叫做“波兰王国”,而且拥有一部钦赐的具有自由主义色彩的宪法,波兰文化的传统得以保留,文化的发展也有一定的空间。因此,波兰民族主义话语仍然在不断发展。

波兰民族认同的塑造,有若干关键的锚点:(1)三次瓜分之前的波兰-立陶宛共和国的疆界,是认同附着的空间秩序;(2)波兰与立陶宛贵族中通行的波兰语;(3)天主教。由于天主教有助于凸显与主要信奉东正教的俄国以及主要信奉新教的普鲁士的区别,它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波兰认同塑造的重要要素;(4)波兰贵族。波兰民族主义者中的保守派将波兰贵族视为波兰民族的代表,并将波兰贵族掌权的过去,视为波兰民族的黄金时代。与此相关的是波兰-立陶宛联邦式的政体,一些保守派将其与俄国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体相对比。而波兰民族主义者中的民主派不认同波兰贵族以及与之相联系的联邦制原则,更推崇法国大革命中的民主原则和单一制原则,对天主教的态度,也与保守派有较大的分歧,这就使得波兰语的政治整合作用进一步凸显出来。[26]

随着民族主义的发酵,19世纪波兰爆发了一系列起义。年,波兰爆发“十一月起义”,次年1月,波兰议会宣布罢黜尼古拉一世,波兰独立。革命随即被镇压。但这次起义使得法国的七月革命以及比利时革命幸免于沙皇俄国的干涉。起义失败后,沙皇尼古拉一世取消了波兰王国的自治,波兰军队被编入俄国军队。年,尼古拉一世废除了波兰王国宪法,颁布了一部新的政府组织法,进而直接在波兰推行俄罗斯化政策。

年克拉科夫自由市爆发反奥地利起义,随即被俄国与奥地利镇压,克拉科夫及其邻近地区被奥地利吞并,但这场革命发生了重大影响,成为年欧洲革命的序幕。年,普属波兹南爆发波兰人起义,革命还蔓延到普占区的西里西亚、波莫瑞、瓦尔米亚和马祖里,以及奥占区的加利西亚。诸多波兰人参加了欧洲各地的革命。年革命以俄国镇压匈牙利革命而告终。年开始的克里米亚战争一度让某些波兰人燃起了借助英法势力复国的希望,然而英法需要争取普鲁士和奥地利的中立,放弃了打波兰牌。

年,波兰爆发反对沙皇统治的“一月起义”,起义甚至蔓延到立陶宛和白俄罗斯,均遭到俄军镇压。年3月2日,沙皇政府颁布在波兰王国解放农奴的敕令。沙皇政府试图通过农奴制改革,将波兰农奴争取到俄国一边。波兰议会王国的痕迹被进一步清除,沙皇推行了更为严厉的俄化政策。如同18世纪那样,波兰人在19世纪的挣扎,获得的结果是更为严厉的压制。

那么,怎么理解施米特所说的波兰问题指向的民族与国家之间的张力给国际法带来的冲击呢?年维也纳会议确定的国际体系首先是一个王朝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列强重设国际规则,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加强王朝与贵族力量的国际协调,防止挑战王朝正统的新革命的爆发。当然,在见识了法国大革命的民族主权/人民主权原则释放出来的力量之后,列强也需要怀柔的一手。于是,维也纳会议的《议定书》中包含了对于俄、普、奥三国臣民政治代表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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